遺囑怎麼寫?自己寫有法律效益嗎?

最近家中面臨到長輩想立遺囑,特地查了相關資料並整理,這邊也分享給大家。

 

最簡單且常見的方式-自書遺囑

1. 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,請勿電腦打字。

2. 將遺產分配內容寫清楚,如遺囑繼承人。

3. 寫上立遺囑當天年、月、日

4. 遺囑人記得親自簽上姓名

5. 塗改後的遺囑內容記得要另外簽名

6. 數字建議用大寫,避免被竄改。

7. 注意法律「特留分」的規定。

8. 自書遺囑效力立完即有,死亡後生效。

建議無需標明繼承或受遺贈之財產價額,只標明哪一項財產由誰繼承或受遺贈即可。

有便於日後作適當之調整時而無需更改遺囑之麻煩。

例如,A銀行帳戶內之金錢是由甲繼承,B銀行帳戶內之金錢由乙繼承,或可標明○分之○。

 

【遺囑範本】

範例一:

遺囑

立遺囑人○○○,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台中市人,身分證字號○○○,依民法規定,自書遺囑內容如下:

一、不動產部份

(一)位於台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〈門牌號碼○○○○〉○樓住宅,所有持分由長子○○○單獨全部繼承。

二、動產部份

(一)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○○○〈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台中市人,身分證字號○○○〉單獨全部繼承。

(二)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,由長子及長女平均繼承。

三、指定配偶○○為遺囑執行人。

四、遺產分配照上述

立遺囑人:○○○〈親自簽名〉

中華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

 

範例二:

遺囑

立遺囑人000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字號000,本人去世後,有關遺產的分割方法,按以下方式為之:

一、本人的合法繼承人為配偶000,長男000,長女000,共0人。

二、以下不動產由繼承人000單獨繼承:

房屋:門牌號碼00市00區00路00號0樓建物,權利範圍0分之0

土地:00市00區00段00小段00號,權利範圍0分之0

三、本人於00銀行00分行的全部債權,包括但不限於存款、基金…等,由繼承人000、繼承人000各享有0分之0。

四、本人之其他財產,於扣除一切稅捐及費用後,如有剩餘,由全體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。

五、本人病危時,本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,不接受心肺復甦術,本人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放置於000。

六、本人死亡後,有關的喪禮程序宜依照00宗教的告別儀式,本於簡單、溫馨的精神辦理,並勿鋪張浪費。

七、本人指定000(身分證字號000,電話000)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,如000無法執行職務時,指定000(身分證字號000,電話000)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。

八、本遺囑一式0份,由本人保管一份,其餘0份由遺囑執行人000保管,並據以辦理繼承相關事項。

立遺囑人:○○○〈親自簽名〉

中華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

 

【特留分】

特留分是什麼?

以遺囑分配遺產,應注意「特留分」的規定。

民法特留分意思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,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,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。

 

民法第 1138 條
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二、父母。

三、兄弟姊妹。

四、祖父母。

 

民法第 1223 條

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應繼分特留分表格

繼承人

配偶

直系血親卑親屬

父母

兄弟姊妹

祖父母

應繼分計算

會依照與誰分而比例不同

子女與配偶均分

父母與配偶各1/2

兄弟姊妹與配偶各1/2

配偶2/3,祖父母1/3

特留分計算

應繼分的1/2

應繼分的1/2

應繼分的1/2

應繼分的1/3

應繼分的1/3

 

如何規避特留分?2個方法

一、拉低遺產總額

被繼承者可以透過生前贈與財產,讓財產不是以「遺產」的形式給心中的繼承人人選。

二、喪失子女的繼承權

如果覺得子女極為不孝,可以參照民法第1145條,讓子女的繼承權喪失。

只要繼承人有符合這些行為,讓被繼承人認為應該喪失其繼承權,就可以在遺囑裡寫明原因,讓子女的繼承權失效,自然就沒有特留分。如果繼承人對「喪失繼承權」感到不服,可向法院提出抗告。

 

民法第 1145 條

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繼承權:
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
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
 

【本文資料來源】

https://laws010.com/blog/divorce-and-inherit/wills/wills-02

https://www.law.ntpc.gov.tw/home.jsp?id=3dc1607f17e5f70d

http://lawyers.idv.tw/example.php?id=86&page=1&act=detail

https://laws010.com/blog/divorce-and-inherit/wills/wills-0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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